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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本文认为,《暂行办法》区别对待保理业务和质押贷款业务的原因在于风险是否包含底层资产的风险。前述业务模式中债权转让这一行为并没有改变底层资产,也没有增加额外的风险,因而不宜将其作为《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债权转让”行为。但若抵押权无法实现变更,则可能扩大风险。
“严格来说,现在的房地产行业已经很难用一二三四线来划分了。”张大伟说,随着都市圈的发展,未来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主要机会在都市圈,在京沪等大城市疏解非核心功能的情况下,周边的中小城市都会迎来不错的发展机会。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对第一财经分析,都市圈的建设对传统的三大经济圈以及一些新兴经济圈都带来积极变化,大城市的郊区和周边地区都有比较大的利好。
盘面上,诚迈科技近8个交易日实现7次涨停,17日早盘一度封涨停,收涨5.63%,全天成交额15.67亿元,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国泰君安上海江苏路、中信证券北京总部分别买入6494万元、5647万元、4542万元,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华泰证券南京中华路分别卖出7702万元、4538万元。
在他看来,目前这两种操作方式所产生的套期保值效果都不如预期。究其原因,一是同一个大宗商品在境内外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时常出现差异,若将进口中国的大宗商品仓单按照境外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套期保值,很可能因为价格“失真”而出现套保亏损状况;二是他们经常会开展跨地套保交易策略,这在境内就会出现单边交易,因此境内期货经纪公司时常会要求他们补交整个跨地套保交易资料,避免相关部门认定境内单边交易存在投机成分,但此举又会令他们整个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泄露”。
从《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保监会禁止的是“债权转让”,但没有禁止“权利质押”,即仅禁止保理业务,不禁止质押贷款业务。为何保监会的态度在两类融资形式上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合理吗?是否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地放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与质押贷款业务相比较,两者差别如下: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应收账款保理的法律性质是债权让与,原债权人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基础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发生变化,金融机构或者商业机构是质权人。第二,法律地位不同,应收账款保理中,受让人可以直接向买方(应收账款债务人)催收款项;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应当先向卖方(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权利,在不能履行的时候才有权向买方主张,收取款项多退少补。第三,法律后果及风险不同,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受让人完全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应收账款质押中,机构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22]简单来说,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包含底层资产的风险,而权利质押贷款中则不包含。
而本次方案显示,为保障卖方相关债权的安全实现,买方应在交割完成后以金宇房产的资产继续为卖方提供等额(含上市公司的应收股利)的融资担保,且该等担保行为在相关欠款偿还完毕前应保持有效。对于巨额欠款的偿还,本次方案金宇车城同瑞聪投资的约定是,在金宇房产实现扭亏为盈、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为正值(ebita值)时,金宇房产将当年度ebita值的 20%用于向金宇车城偿还借款。